李代沫涉毒案一审获刑9个月
2014年5月27日上午9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代沫于2014年2月至3月间,在其位于本市朝阳区三里屯首开幸福广场XX号楼XX单元XX室的暂住地内,先后多次分别容留卢某某(男,28岁,浙江省人)、郝某某(男,33岁,河北省人)、郑某某(男,36岁,内蒙古自治区人)吸食毒品。后被告人李代沫被查获归案。庭审中,李代沫自愿认罪,他承认第一次吸毒是在2012年,因“工作压力过大”吸食冰毒。李代沫一审获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李代沫当庭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