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4月7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正式发布《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石家庄2011年及十二五期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蓝图确定。《意见》明确提出,今年新开工的住房保障建设项目,4月底前要完成土地使用手续的审批并全部开工。
任务目标
各类保障房总量41248套
根据石家庄住房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2011年,全市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41248套,其中新建廉租住房5200套、经济适用住房3000套、限价商品房4000套,公共租赁住房17500套,改造危陋住宅区及棚户区9548套,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户2000户。另外,改造农村危房3400套。
“十二五”期间,全市建设保障性住房和危陋住宅区改建住房42万套。
2011年5月底前完成“十二五”住房保障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社会公示,并报送上级规划、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资金保障
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以上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对于住房保障工作的资金问题,《意见》也做了详细安排。首先强化政府资金投入。市,县(市)、区政府要增加财政一般性预算资金安排,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自2011年起,石市直接按宗提取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以上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宗地拍卖后15日拨付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达到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1%时,当年不再提取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以保证增值收益对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支持。《意见》要求,建立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积极争取中央投资补助和省以奖代补资金。积极探索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信托投资、资产运营等方式积极筹集资金,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融资渠道。
对辖区各类保障性住房、危陋住宅区改建(棚户区改造)的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予以减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强制配建
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按住宅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
除新建外,强制配建也将是增加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供应的渠道之一。
近日,石市相关部门已对2010年6月1日后取得住宅建设用地的项目进行彻底清查,严格落实配建要求。2010年6月1日后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按住宅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2011年3月1日起,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10%(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配建的廉租住房无偿移交政府;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按建筑安装成本价回购。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住宅总建筑面积1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政府按照物价局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回购;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政府按照物价局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扣除利润和管理费用后的价格回购。
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项目按规划住宅总建筑面积扣除回迁安置面积后按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政府按建筑安装成本价回购。
土地供应
“十二五”期间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用地约3800亩
“十二五”期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用地约3800亩。
市国土、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和各县(市)、矿区政府根据“十二五”住房保障建设规划,制定今后五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实行计划单列,保证优先供应。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用土地储备制度。积极争取省预留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新增土地指标,并直接下达到建设项目。每年10月底前要将下年度建设项目用地落实到具体地块。
同时,要将危陋住宅区地块整体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完善分配
住房保障部门要随时受理廉租住房申请
住房保障部门要随时受理廉租住房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及时提供保障。从2011年第三季度开始,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由市集中发放改为由区政府负责发放。保障对象因收入、人口、住房等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时,应及时停止补贴、退出保障性住房;对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出的,通过提高租金方式实现退出;对骗取保障、恶意欠租、所租保障性住房长期闲置的,以及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保障性住房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发展公租房
公租房租金标准
不低于70%同地段同类别住房的市场价
对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意见》特别提出多种方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创新方式、用好政策,引导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建设、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拓宽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由政府投资或补贴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以其他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参照以上控制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别住房的市场价租金,但不低于70%。具体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和住房保障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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