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一县城街道橱窗上的一则明星代言的广告。 东方IC 资料
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立违法广告黑名单制度和有奖举报机制
“食品、药品领域建立了黑名单制度,震慑了不少不法分子,广告领域同样适用。”4月21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广告法修订草案,陈喜庆委员建议增加“建立违法广告黑名单制度”的条款。
陈喜庆说,具体内容可表述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违法广告黑名单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荐证者的信息纳入黑名单中,并且供公众查询,同时将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内的信息,通过政务网站进行公开。
陈喜庆认为,虚假广告对社会公众造成的危害,丝毫不亚于食品、药品事故的危害。公开审查信息是广告监管部门的责任,这有利于告之公众真实的信息,避免和减少公众上当受骗。
此外,陈喜庆还建议在草案第五十五条增加一款奖励举报违法广告的规定,可表述为:国家建立违法广告有奖举报机制,推行举报人分享罚款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对查证属实的举报依法给予举报人奖励。
“单纯地依靠行政部门的监管没有办法解决虚假广告泛滥的问题,还需要社会各界广泛参与。” 陈喜庆说,过去几年整治虚假广告的效果证明了这一机制的成效。
冯淑萍委员建议,草案条款中应增加举报不受理的法律责任内容。如在第六十四条“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后面加上“或者接到投诉举报不予处理”的内容。“如果不处理举报,就处理管理部门,这样管理部门就会权衡利弊。否则,有的商家还希望多发广告,获取更多收入。”
对于备受关注的烟草广告。草案三审稿对二审稿作了修改,规定为:“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
但有的委员认为这一规定“伸缩性太大了,太放松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黄汉标说,“这里说大众传媒,那么小众传媒怎么办?不是公众场所怎么办?”
黄汉标说,他一贯主张要全面禁止香烟广告,二审稿虽然没有全面禁止,但是还比较全面,希望三审稿不要倒退。
杨卫委员认为,微信朋友圈信息传播范围较广,假设烟草广告主搞一个铁杆烟迷的微信朋友圈,把广告发到这个圈里,“这虽不是大众传媒,但也是一种潜在的烟草广告,也应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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